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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追回债务人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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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兰)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

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问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兰)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

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虑构信冬成考承认不直定的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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