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意解除权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1、任意解除权的五种情形是:
(1)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包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旅客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客票记录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3)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4)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
(5)旅游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二、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是什么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所谓“任意解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成立条件的法定解除权。不过,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