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彩礼钱一般是不予返还的。
如果因为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如下:
1、数额较小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2、恋爱中纯粹自愿赠与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3、返还时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因给付一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彩礼返还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4、虽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双方已经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风俗办理了婚礼的,彩礼已经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或者已经转化为嫁妆的,一般不予返还;
5、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可以返还;
6、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给付彩礼导致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要求返还。
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是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更者是婚前给付女方彩礼钱导致男方一方生活困难的,应支持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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