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一、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
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
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二、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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