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可以自动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四章中的规定,离婚的方式只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并不存在自动离婚这一特殊情况。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到: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只是作为一方提起诉讼离婚的条件,在审理是否准予离婚时可以以此作为感情破裂的一项参考,三年不在一起可能会证明感情破裂,但不会产生自动离婚的法律效果。在审理诉讼离婚时,双方离婚调解不成,可以根据三年不在一起这一条件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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