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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来源:筏尚旅游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调整了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对象为2012年12月31日前享受待遇的工伤人员及其供养亲属。调整标准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和供养亲属情况确定。调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费用由资金渠道支付。问题请报告省厅工伤保险处。

法律分析

关于2013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豫人社工伤[2013]7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12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200元

伤残二级:190元

伤残三级:180元

伤残四级:170元

伤残五级:160元

伤残六级:140元

2.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2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00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75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100元(孤寡老人为120元)

其他亲属: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

(二)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其他事项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

(三)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于2013年8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五)2011年1月1日之后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待遇标准参照此规定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工伤保险处报告。

2013年8月1日

结语

根据上述通知,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河南省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此次调整坚持向待遇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了每人每月的增加金额。调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增加的待遇应在2013年8月底前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工伤保险处报告。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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