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伤认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中的事故伤害、履行工作职责时的意外伤害、职业病、工作外出期间的伤害、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伤害,以及突发疾病死亡、维护国家利益活动中的伤害、服役致残复发的情形。根据具体情况,职工享受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教师工伤认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拓展延伸
教师工伤认定程序及申请流程
教师工伤认定程序及申请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教师需要及时向所在学校或单位报告工伤情况,并填写相关的工伤申请表。其次,学校或单位会进行初步核实,并将工伤申请材料提交给劳动保障部门。接下来,劳动保障部门会组织专业人员对教师的工伤进行评估和认定,包括医疗鉴定、工伤鉴定等。然后,根据评估和认定结果,劳动保障部门会出具工伤认定书,确认教师的工伤情况。最后,教师可以根据工伤认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医疗费用报销、伤残津贴等。教师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注意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相关材料,确保申请流程的顺利进行。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教师工伤认定标准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工作受伤、因履行工作职责受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工作外出期间受伤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等情形。此外,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活动中受伤、伤残复发的情形也视同工伤。教师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遵循相应的程序,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以确保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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