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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对涉嫌犯罪财物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来源:筏尚旅游网

法律分析:一、监察法对涉嫌犯罪财物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没收”,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行为,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追缴”,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回的行为,追缴的财物退回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责令退赔”,是指责令违法的公职人员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归还,或者违法取得的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的行为。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应当上缴国库。

二、行政监察法明确规定的对象是什么

行政监察法明确规定的对象,是根据《行政鉴定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及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本级及本级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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