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清算组将变价后的或难以变价的破产财产依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平等清偿的程序,破产分配标志着破产清算的完成。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破产财产的分配有货币分配、实物分配、债权分配三种方式。三种分配方式各有千秋,采用何种分配方式,取决于破产财产的实际状况、债权人会议选择和的裁定。债权分配一般适用于破产财产中债权较多、债权关系复杂、依靠清算组收回债权难度较大,而又难以通过竞价交易变现债权的情况。
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在分配债权时应符合下列要求:债权应当是确定的债权,在法律上具有请求权行使依据,数额也已被确认;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分配债权不应是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且债务人有一定的清偿能力;债权分配时应根据债务人与债权人是否在地域上相邻、是否关系比较密切、是否属于同行业等因素,判断债权分配后是否便于诉讼和强制执行、是否便于谈判、是否便于债权抵消、是否便于以物抵债、是否便于将债权再作转让等等情况,然后作出方便于债权人获得预期收益的债权分配;债权分配在价值上应基本与债权人债权比例相当,以贯彻破产财产公平分配的原则。
一、清算组有主要职责有哪些?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或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批准执行。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批准执行。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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