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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规定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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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限。根据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事由知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知晓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受胁迫的当事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根据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可向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法律分析

可撤销合同除斥期间规定如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拓展延伸

合同撤销规定下的法定除斥期间及其适用条件

合同撤销规定下的法定除斥期间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合同一旦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利的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斥期间的适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成立的方式、合同性质、当事人的身份等。合同撤销规定下的法定除斥期间的设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合同关系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当事人应当在除斥期间内依法行使撤销权利,超过期限则可能失去撤销合同的权利。因此,在合同撤销过程中,当事人应密切关注法定除斥期间及其适用条件,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结语

合同撤销规定下的法定除斥期间是保护当事益的重要制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享有一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利的权益。在合同撤销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超过法定除斥期限,将可能失去撤销合同的权利。因此,合同当事人应当密切关注法定除斥期间及其适用条件,以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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