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国对企业法人名称的确定采用的是真实主义原则。要求企业选定的名称必须与经营者的名称或与营业内容相一致。名称一般应反映企业的某种特点。企业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有害的民称,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民称。企业名称前应冠以企业所在地的市名或县名,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前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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