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章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及有关部门开发并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用于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章,地方各级及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章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章。,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及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章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及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章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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