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妇女一般采取取保候审而非收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可能判处轻刑或无社会危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患有重疾、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
法律分析
对于怀孕的妇女,一般会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而不会收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拓展延伸
孕妇在取保候审期间的特殊监管需求
在孕妇取保候审期间,由于其身体状况的特殊性,存在特殊的监管需求。首先,孕妇需要合适的监管措施来确保其安全和健康。监管人员应提供适当的医疗照顾,确保孕妇的孕期和产后需求得到满足。其次,监管措施应考虑到孕妇的身体需求,例如提供舒适的住所和合适的饮食。此外,监管应重视孕妇的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咨询服务。最后,监管人员应与医疗专业人士和法律机构密切合作,确保孕妇的权益得到保障。综上所述,孕妇在取保候审期间的特殊监管需求需要综合考虑其身体、心理和法律权益,以确保公正和人道的处理。
结语
在孕妇取保候审期间,应充分考虑其身体、心理和法律权益,为其提供合适的监管措施。监管人员应确保孕妇的安全和健康,并提供必要的医疗照顾、舒适的住所和适当的饮食。此外,心理支持和咨询服务也应得到重视,以维护孕妇的心理健康。与医疗专业人士和法律机构的紧密合作,有助于保障孕妇的权益。综上所述,应全面考虑孕妇的特殊需求,确保在取保候审期间得到公正和人道的对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机关、人民、人民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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