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教唆对象必须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教唆行为必须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并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教唆行为可以是口头、书面或示意性的动作,教唆行为的方式没有限制,但威胁和强迫导致被教唆者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则成立间接正犯,教唆行为必须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教唆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就具体的犯罪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做出指示,行为人必须具备教唆故意。
法律分析
教唆犯是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基于教唆犯既可能存在于中又可能存在于非共同犯罪中,在共同犯罪中又可能起不同作用等特殊性,第29条规定了教唆犯。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就教唆对象而言,必须是教唆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
2.就客观方面而言,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进而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即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则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该教唆犯便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或简称为共犯教唆犯。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在教唆犯只有一人的情况下,则无共同犯罪可言,该教唆犯就是单独教唆犯。教唆行为的方式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如使眼色、做手势)。教唆行为的方法也没有限制,如劝告、嘱托、哀求、指示、引诱、怂恿、命令、威胁、强迫等等。但如果威胁、强迫导致被教唆者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则成立间接正犯。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犯罪的行为,让他人实施所谓不特定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但是,只要所教唆的是较为特定的犯罪,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不失为教唆行为。例如,教唆怀孕妇女在分娩后杀死婴儿的,也成立教唆行为。另一方面,教唆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就具体的犯罪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做出指示。
3.就主观方面而言,必须有教唆故意。从故意形式上说,共犯教唆犯的成立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单独教唆犯的成立一般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持间接故意唆使他人犯罪而他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行为人不成立教唆犯。
结语
教唆犯是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其他方式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教唆犯的构成条件包括教唆对象必须具备法定年龄和自控能力,教唆行为必须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并且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教唆行为可以是口头、书面或示意性动作,并且可以采用多种方法。教唆行为必须唆使他人实施特定犯罪,不特定犯罪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必须具备教唆故意。共犯教唆犯可以是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而单独教唆犯一般只能是直接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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