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常分娩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1500元;
2、难产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4、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600元;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曼半个月生育津贴。
一、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1、放置宫内节育器补贴150元;
2、绝有于术补贴1500元;
3、复通手术补贴2000元。
二、厦门生育保险的报销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三、厦门生育保险的报销条件
1、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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