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指前一年的1~12月。
法律依据:《生育保险条例》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后实施。超过工资总额0.5%的,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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