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证明公证书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
一、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2、居民身份证原件
3、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或调解(判决)书,丧偶者应提供机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丧偶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由当事人签名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二、注意事项
1、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居住地、现婚姻状况、出证事由、授权“受委托人填写声明书”,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落款:签名,签署日期。
2、涉外委托时,委托书为外文书写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件。
三、未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未结过婚的事实真实的活动。
当事人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如其无法亲自前往办理,也可委托他人代理。当事人须提交的证明材料有: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 申请人未曾登记结婚或未再婚的证明信
(3) 已经离境的申请人应提交出国护照; (4) 公证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要认真审查,经核实准确无误后为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同时公证机构在办理未婚公证时应注意,对于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申请人申办未婚公证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但可以出具申请人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公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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