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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可以上班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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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保候审期间可以上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和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一、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保证金会被没收吗?

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保证金会被没收的。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人民、人民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第九十七条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九十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取保候审人在逃或者具有其他情形不能到场的,应当向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宣布,由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拒绝签名的,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第九十九条

机关在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如果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机关应当执行。

第一百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复议、复核后维持原决定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数额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人民、人民决定取保候审的,还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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