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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是以什么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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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象本罪的对象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诉讼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本罪隐瞒.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即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仅包括被法院判刑的人,还包括依法追诉的人)。因此,隐瞒、包庇一般违法者和刑罚的人,不能构成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6条的规定,《酒店业、餐饮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车业等机构的人员,在公安机关调查卖淫、卖淫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者通风通报,情节严重的,根据本法第310条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这条规定扩大了包庇罪的对象,把一般违法的卖淫者.嫖娼者纳入了包庇的对象。

2、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者实施了隐瞒或包庇罪犯的行为。所谓隐瞒。隐瞒罪犯是指两种行为:

1、为罪犯提供隐藏的地方和财产,帮助他们逃跑。例如,把被追捕的罪犯藏在家里,风声过后,为了出资者,让他们飞得很远。

2、是证明欺诈包庇罪行的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证明,帮助罪犯逃避法律追究。应当指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与包庇犯罪分子行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在确定具体犯罪行为的罪名时,可根据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来使用罪名。

3、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罪犯本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上本罪的主观上是故意的。因此,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帮助,或者不了解事实而讲了客观上有利于犯罪人的证词的,不能以犯罪论处。(主流学说认为犯罪人的近亲属不能构成本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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