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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押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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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1、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审查起诉的;

2、人民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以及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人民审查起诉的;

3、人民提起公诉,移送人民审理的;

4、审理过程中,人民建议补充侦查,人民决定延期审理的,以及人民补充侦查完毕后提请人民恢复审理的;

5、人民对人民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以及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受理的;

6、第二审人民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的;

7、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与第二审人民不属同一,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死刑复核后人民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

8、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改变办案机关的。

一、在换押期间是不是不叫律师会见当事人?

是可以叫律师会见当事人;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的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机关、人民、人民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申诉或者控告。人民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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