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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方案有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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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包括的内容: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受偿方案,以及对债权人的通知和债权申报公告;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一、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的职能?

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有以下几个:

1、核查债权;

2、监督管理人;

3、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方案等;

4、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5、人民授予的其他职能。

二、债权人会议有什么内容

债权人会议的内容: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法律规定的企业重整失败的情形有哪些?

1、重整期间内,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可能的;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的;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

4、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5、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关系人会议通过且未获批准的;

6、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未获人民批准的;

7、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

企业重整失败的,人民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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