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包括的内容: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受偿方案,以及对债权人的通知和债权申报公告;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一、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的职能?
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有以下几个:
1、核查债权;
2、监督管理人;
3、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方案等;
4、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5、人民授予的其他职能。
二、债权人会议有什么内容
债权人会议的内容: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法律规定的企业重整失败的情形有哪些?
1、重整期间内,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可能的;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的;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
4、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5、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关系人会议通过且未获批准的;
6、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未获人民批准的;
7、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
企业重整失败的,人民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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