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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拘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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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的适用条件。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2、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3、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4、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5、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6、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7、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适用条件。

什么是异地拘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依笔者理解,即人民法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将被拘留人送交与被拘留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公安机关看管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当作出司法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与被拘留人不在同一辖区,则被视为异地拘留。但是,在目前大量的由上级法院将其辖区内的重大执行案件指定其所管辖的下级法院执行(俗称“交叉”执行)的过程中,这种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不在同一辖区(至少是不在同一县〈市〉)而实施的司法拘留经常出现,只是不对被拘留人实行异地关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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