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设立质权后可以再设立抵押,质权和抵押权并不相互冲突,可以同时存在。质权人和抵押权人可以按照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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