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婚前赠与的财物属于其中一方财产,共同财产需协商处理,无法协商时需判决,赠与具有法律效力,不可收回。一、婚前赠与的财物应认定为其中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未能达成,人民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二、如果当事人在赠与时符合规定,此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后不可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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