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1日原告在被告超市购买了牛奶一瓶,单价5元。原告饮用完毕牛奶后,查看了牛奶包装瓶,发现该牛奶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1日,牛奶已超过保质期近十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是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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