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为促进全县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进程,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相关文件,制定该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及晾晒场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法律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第三条 申报审批
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使用者提出申请,经乡(镇、区)审核后,报县审批。其程序是:
(一)使用者申请并提供:1、用地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地点、面积;2、拟定建设方案,包括投资规模、资金落实;3、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村委会签章);4、占地平面布置图;5、申请审批表。
(二)乡镇审核: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的所有设施农业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组织及审核,符合乡村建设总体规划,统一审查其图纸、设计、布局。符合用地要求的,乡(镇、区)统一将有关资料呈报县主管部门。
(三)县审批:各乡镇审核上报的各类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农业部门审核其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使用者的经营能力及流转合同的合法性。住建部门审核其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审核其合理性,合规性及用地协议,占用耕地的,要重点审核其落实补耕并收缴土地耕垦费后报县审批。
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审批后,乡(镇、区)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住建部门颁发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经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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