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居民户口属于农业户口。
2、非农业户口属于城镇居民户口,但城镇居民户口不仅仅是非农业户口。
3、不管农业还是非农业都是居民户口。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并不等同于“非农业人口”、“农业“城镇居民”实际上是指城镇常住人口。
即在城镇有固定的居所在城镇居住,在城镇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及生活来源并且户口落户在城镇的人员;或者户口虽然未在城镇落户,但是其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并且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
农村户籍,又称农村户籍,是指在实施户籍管理体制改革和废除“农业户籍”和“非农业户籍”的地区,与城市户籍相对应的户籍类型。根据公安部门对户籍的分类,目前只有农业户籍和非农业户籍两种。
后来,非农业户籍被称为城市或城市户籍。农村户籍的定义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村委会登记现行户籍、依法承包农村责任领域、在2005年1月1日前缴纳农业税费、承担农村公益性服务、不享受社会保障。城镇居民的福利待遇。扩展资料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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