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的确定标准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对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判决,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根据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决。离婚后,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根据收入比例确定,一般为月总收入的20%至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50%。
法律分析
一、男方给抚养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二、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1、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4、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综合上面所说的,抚养费是由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的,一般在确定孩子的抚养费时就需要确定孩子的实际需求和负担的能力来进行合理确定,一般是会按总收入的百分之二三十来给付,如果负担两个以上孩子的费用不会超过百分之五十。
结语
根据《民法典》和司法解释,离婚案件中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标准主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如果父母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人民将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抚养费一般按照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根据具体情况,抚养费的数额可有所调整。最终,抚养费的支付由未抚养孩子的一方承担,以满足子女的实际需求和父母的负担能力为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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