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征是指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开发,是目前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的一种手段,使地方能在规划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逃避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义务。
一、农田转为建设用地要不要经过批准
农田转为建设用地要经过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为实施规划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授权的机关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准。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由市、县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或者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二、工业土地审批流程
工业土地审批流程如下:
1、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
2、规划选址意见书;
3、土地勘测定界测绘;
4、土地预审;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征前公告,由建设用地事务所负责,法定时限为10天;
7、农用地转用手续;
8、征地包干,建设用地事务所负责办理征地包干;
9、土地储备审批。
三、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有哪些
留用地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选址的,可以保留集体土地性质,或者根据群众意愿及留用地选址等情况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留用地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外选址的,应当征收为国有土地。已安排的集体土地性质留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可以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留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所发生的费用由市、县、自治县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或者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