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有企业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该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时,只要该类工程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类项目,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范围和金额时,就必须采取招标方式;若国有企业采购与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货物、服务的,则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
法律或者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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