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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保护学生权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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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属于劳务雇佣关系,尽管学生不受劳动法保护,但却受《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保护。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并承担因工受伤的赔偿责任。对于就业型实习,用人单位应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调整,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利用业余时间的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无需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学生不受劳动法保护,虽然不受劳动法保护,但却受《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保护。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实际上属于劳务雇佣关系。用人单位还是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如果学生因工受伤,单位需要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等。

如果不以就业为目的的勤工俭学,培训型实习,可以不视为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但是对于在校生已经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且在用人单位为今后在该单位就业进行考察了解的就业型实习,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劳动者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以及转正后工资的80%。

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拓展延伸

劳动法对未成年人的工作保护措施有哪些?

劳动法对未成年人的工作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未成年人的工作时间受到,根据年龄不同,每天工作时间和连续工作时间有所不同。其次,未成年人在工作期间享有必要的休息和休假时间,以保障身心健康的发展。此外,劳动法规定未成年人从事的工种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的标准,以确保他们的安全和健康。另外,未成年人在工作过程中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和素质。劳动法还规定雇主应当为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如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保险和医疗保健等。总体而言,劳动法的保护措施旨在确保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结语

劳动法对学生的保护有着明确规定,尽管不受劳动法直接保护,但学生仍受《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保护。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雇佣关系需要遵守约定,单位应支付劳务报酬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勤工俭学、培训型实习和就业型实习的劳动关系不同,但都需要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学生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工作也受到劳动法的严格保护,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保护和职业培训等方面。劳动法旨在促进学生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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