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办理年检、验照或未正常经营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4、《 个人独资企业 法》第三十六条;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 6、《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可使用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 你可以先打电话咨询一下当地的工商行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 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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