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一、租赁方是否可以提前解除土地租赁合同
租赁可以提前解除土地租赁合同,但需要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条件,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租赁物因承租人原因不能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2、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3、租赁物违反法律、行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
二、能否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房屋租赁一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即法定解除,下列情形可以适用法定解除:
(一)因不能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损坏、丢失,无法达到合同目的;
(二)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
(三)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租人有哪些理由可以拒付租金
承租人有以下正当理由的,可以拒绝支付租金:
1、承租人的租赁物损坏、损失不能归咎于承租人,承租人可以根据情况不支付租金;
2、由于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不能使用租赁物,不能使用期间的租金不能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部分或者全部损坏或者损失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承租人因部分或者全部损坏或者损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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