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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执行管辖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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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管辖。以前仲裁裁决案件是由基层人民执行的。由于执行级别过低,在确定执行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随意性较大,2006年9月开始实施的仲裁法司法解释,才规定由中级执行的。
一、强制执行的几种措施:
1、冻结,这是对被执行人在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所使用的手段;
2、划拨,这是将被执行款项从存款机构帐户内划出,并直接划入执行机关所指定帐户的强制执行措施;
3、扣留,提取是对劳动收入直接从发放或存放处扣留与提取的执行措施;
二、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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