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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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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无效有以下情形:

1、质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2、质押物不特定的;

3、应该办理质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

4、质押物重复抵押的;

5、对于通过签订质押合同规避法律的;

6、主合同无效的;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质押权的;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一、签订质押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质押合同应注意的问题是:

1、明确担保债权质押合同来自合同,其效力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因此,债权合同中主债权的具体内容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的担保范围,甚至质押权的可操作性;

2、明确质押标的的的相关信息,如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状况;担保的债权范围和清偿顺序。担保的债权范围不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实现债权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费用;

3、当事人不得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清偿时,质押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这是违法的。

二、质权合同应该有哪些条款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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