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国家机关的、副,省市自治区第一、副和省市自治区、、、副、副、副和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六十五周岁,副职年满六十周岁;、国家机关的司、副司,省市自治区、副和省市自治区厅、副厅,地委、副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
法律依据:
《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 第二条 老干部离休的年龄为:、国家机关的、副,省市自治区第一、、副和省市自治区、、、副、副、副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六十五周岁,副职年满六十周岁;、国家机关的司、副司,省市自治区、副和省市自治区厅、副厅、地委、副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老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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