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筏尚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十五天后如何进行上诉?

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十五天后如何进行上诉?

来源:筏尚旅游网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在30天内申请撤销,单位必须履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单位可申请撤销裁决,如裁决存在法律错误、无管辖权、违反程序、伪造证据、对方隐瞒证据、仲裁员行为不当等情况。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后,可裁定撤销。若裁决被撤销,当事人可在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当事人可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裁决生效。

法律分析

属于可以撤销的裁决,可以30天内去法院申请撤销,否则裁决生效,单位要按裁决履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裁决后的上诉程序和时间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时,可以通过上诉程序来寻求进一步的司法审查和裁决。上诉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公司需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上诉申请,并提供详细的上诉理由和相关证据。其次,仲裁委员会将受理上诉,并组织开庭审理。在开庭期间,双方可以提出辩护意见和证据。最后,仲裁委员会将根据审理结果作出最终裁决。

关于时间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必须在劳动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天内提起上诉。逾期未提起上诉将会导致上诉权的丧失。因此,公司应及时准备上诉材料,并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给仲裁委员会。

总之,劳动仲裁裁决后的上诉程序包括上诉申请、开庭审理和最终裁决,而时间限制要求公司在十五天内提起上诉。公司应该及时行动,以确保其上诉权益的有效行使。

结语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于可撤销的裁决,单位应在30天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申请。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还可以在十五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对于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当事人应在十五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裁决书将生效。劳动仲裁裁决后的上诉程序包括上诉申请、开庭审理和最终裁决,时间限制为十五天。为确保上诉权益的有效行使,公司应及时准备上诉材料并按时递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的法律责任】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审理时限及先行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