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如果不需要羁押,可以建议释放或改变监督方式。会综合考虑悔罪表现、犯罪事实等,并申请办案机关释放。申请者也可向申请羁押必要性检查,说明不再羁押的理由。最后,如果确认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可申请取保候审。
法律分析
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指的是对于那些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人民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看需不需要进行继续羁押。如果不需要再进行羁押的话人民可以建议相关的办案机关释放或者改变对于被告的监督活动。
一般这种案件是案件的办案机关所对应的人民进行统一办理,然后一些侦查监督或者检查技术等部门会进行相应的配合。一般如果人民发现该案件证据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或者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存在犯罪事实的,或者继续羁押嫌疑人的话,可能羁押的时间反而超过了可能判处的期限。这些情况下人民应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建议。
还有一些情况,比如一些正在哺乳期的妇女、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的、未成年人或者75周岁以上的人等,如果他们具有悔罪的表现,即使考虑释放以后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多大危害。那人民也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改变羁押方式的建议。
除了人民发现这些情况进行建议之外,犯罪嫌疑人或者近亲、辩护人等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人民申请进行羁押的必要性检查。但是申请的时候一定要说明不需要再继续羁押的理由,然后人民会对案件进行审查,根据被告的悔罪表现、犯罪事实等进行综合审查,考虑释放以后会不会再对社会造成危害。最后会综合评价有没有必要进行继续羁押。如果通过审核的话,就会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的建议。但是要注意综合不再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依据、具体理由等,相关机关应该积极配合在十天之内进行处理,然后将最后的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查清楚以后,如果确认对社会和公民不能造成危害的,30天以后就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不会再进行继续羁押。
结语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审查,以确定是否需要继续羁押。人民可建议释放或改变对被告的监督活动。若证据变化或无法证明被告犯罪事实,或羁押时间超过判决期限,人民应建议释放。对于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未成年人或75岁以上的人,如表现悔罪且不会危害社会,人民可建议释放或改变羁押方式。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辩护人也可向人民申请必要性审查,需说明理由。人民将综合审查悔罪表现、犯罪事实等,评估是否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并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建议。办案机关应积极配合处理,并在十天内通知最终处理情况。确认不会危害社会和公民的,30天后可申请取保候审,不再继续羁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三条 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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