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清理、核销,《领购簿》、专用章(无购票记录的不需提供);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个体2份);
国税局注销单复印件(共管户提供,本项由各县级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工商部门注销决定(《营业执照》被吊销者提供);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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