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危害,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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