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是要缴税的。根据规定,个人取得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以下是关于年终奖金缴税的方法介绍:
一、年终奖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的计算
按照年终奖缴税规定,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2000元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年终奖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费用扣除额的计算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年终奖减除"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确定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时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年终奖-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是年终奖除以12低于2000也要纳税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的余额,低于法定费用扣除额2000元也应该纳税。
因为纳税人的费用扣除额在工资中已扣除,用全年奖金除以
12,主要是为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不能作为判断是否纳税的依据。
2009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今后,单位在实行“双薪制”(单位为雇员多发放一个月工资)后,“双薪”应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停止执行。
通知指出,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根据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有关“双薪制”的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原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起征点2000元),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即第12个月工资和第13个月工资相加后再扣除起征点费用)。
四、单位发不含税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规定,对于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由单位负担的,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一速算扣除数a)÷(1一适用税率a);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一速算扣除数b.
如果纳税人取得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2000元,应先将不含税年终奖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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