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工资待遇新规定如下:
1、刑满释放人员,当地帮助其安置生活;
2、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予以救济;
3、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服刑人员具体生活补助标准如下:
1、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满释放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2、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满释放人员在服刑、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3、对被判刑或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4、农村籍的刑满释放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临时社会救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予以救济。
第三十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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