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的是关于股份自愿无偿放弃的规定。无论法定继承人是否具备正式股东身份,单方面放弃或出具《股份自愿无偿放弃声明》都是无效的。必须由公司股东会商议决定。即便经过公司股东会商议,认定法定继承人的弃权行为,该部分股份依然需要进行认购和转让。
法律分析
无论法定继承人是否具备正式股东身份,单方面放弃或出具《股份自愿无偿放弃声明》无效,必须由公司股东会商议决定。
即便经过公司股东会商议,认定法定继承人的弃权行为,该部分股份依然需要进行认购和转让。
拓展延伸
股东死亡家人不继承,如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遗产继承人可以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成为新的股东。但如果股东的遗产继承人先于股东死亡,或者作为股东的继承人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作为股东的继承人拒绝履行股东义务,那么股东的遗产就不能直接进行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此时需要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应当经股东会同意,并依法办理手续。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会议,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因此,股东死亡后,其家人需要先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股权转让,并依法办理手续。
在实际操作中,股东死亡后,其家人可能需要聘请律师起草相关文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此外,股东死亡后,其股权转让价格应当依据市场行情合理确定,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
总之,股东死亡后,其家人需要依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并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在办理过程中,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操作,以保证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无论法定继承人是否具备正式股东身份,单方面放弃或出具《股份自愿无偿放弃声明》都应被视为无效。必须由公司股东会商议决定。即便经过公司股东会商议,认定法定继承人的弃权行为,该部分股份依然需要进行认购和转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