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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什么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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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机关执行。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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