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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的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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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 行政拘留 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机关)依法对违反行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人身自由的一种 行政处罚 。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 警告 、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 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 诉讼 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 证人 或者按规定交纳 保证金 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 刑事拘留 和司法拘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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