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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

来源:筏尚旅游网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颁证机关是县级以上,而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地方各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办法》 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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