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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补偿多少钱?

来源:筏尚旅游网

试用期被辞退需支付经济补偿,非法辞退支付半个月工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无需补偿。试用期辞职未支付工资可协商解决、举报劳动行政部门或申请仲裁。单位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如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可要求经济赔偿金。劳动者有权向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合法报酬。综上,试用期被辞退需支付经济补偿,一般为半个月工资,双方应协商保障劳动者权益。

法律分析

一、试用期被辞退补偿多少钱

如果是非法辞退的,工作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进行补偿;劳动者因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试用期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试用期辞职不给工资怎么办

1、协商解决。

2、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单位所在区的劳动监察大队)。

公司不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立即要求公司支付员工拖欠的工资以及按照拖欠工资的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3、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1)自己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

(2)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

(3)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4)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5)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建议及时搜集相关的证据,依法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履行上述的义务。

(6)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起诉。

虽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但要是实际为单位工作了,那么单位就应该支付其相应的工资报酬。不发工资是违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据此向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单位支付自己的合法报酬。

综合上面所说的,试用期被辞退如果是存在非法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一般情况试用期的经济补偿为半个月的工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双方就需要协商清楚,这样才能保障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试用期被辞退的劳动者,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然而,如果辞退存在非法情形,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一般情况下,试用期的经济补偿为半个月工资。因此,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双方应进行协商,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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