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企业拆迁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选择产权交易的,市、县级应当提供产权交易用房,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被征收人用于产权交易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多数决定,随机抽取。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而且房地产价格的评估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的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但是对于那些评估确定的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申请重新复核评估。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规定,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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