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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标准哪个部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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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由市或县最高制定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不同的项目,制订标准的部门是不一样的,例如停产停业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一、面对征地拆迁老百姓手里有哪些权利

(一)知情权

国家法律、行规明确规定了老百姓在征地拆迁活动中的知情权。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市、县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参与权

征地拆迁活动不只是单方面的行为,因为它涉及到被征收人的重大利益,因此,被征收人的参与,也是保障公平合理补偿、安置的基本前提。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老百姓手上两项兜底性的权利,当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做出对你不利的行政行为时,你可以选择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老百姓不同意拆迁,可以不拆吗

如确实为了重大公共利益,可以实行强拆,但需要按规定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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