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七十规定,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可减刑;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检举重大犯罪、发明创造、舍己救人、抗灾突出表现以及其他重大贡献。
法律分析
监狱减刑是会看罪名犯罪情节的。
根据《刑法》第七十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拓展延伸
减刑是否应根据罪犯的个人表现和改造情况进行评估?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减刑作为一种刑罚减轻手段,是否应该根据罪犯的个人表现和改造情况进行评估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一方面,支持者认为减刑应该考虑罪犯的个人表现和改造情况,因为这能够体现罪犯的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重新融入意愿。通过评估罪犯的表现和改造情况,可以更准确地判断其是否已经具备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从而减少再犯的风险。另一方面,反对者认为减刑应该主要基于罪犯的罪行严重程度,而不应过多考虑个人表现和改造情况。他们认为,刑罚应该主要起到惩罚和威慑作用,过度关注个人表现和改造情况可能导致刑罚过轻,对社会公正性产生负面影响。综上所述,减刑是否应该根据罪犯的个人表现和改造情况进行评估,需要在平衡罪犯个人情况和社会公正性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
结语
减刑是否应根据罪犯的个人表现和改造情况进行评估,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一方面,考虑罪犯的悔罪态度和社会融入意愿能减少再犯风险,但过度关注个人表现可能导致刑罚过轻,影响公正性。在平衡罪犯个人情况和社会公正性之间,需要找到合适的评估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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